《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2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漢英對照)》總結和解釋了新的或者修改過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準則所涉及的問題、關鍵的基礎假設、合適的會計處理以及相關的列報和披露要求,有助于國家監(jiān)管當局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與國內(nèi)慣例相比較,從而鼓勵這些已經(jīng)被廣泛接受的國際準則獲得更加廣泛的利用。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2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2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結論基礎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12 DISCLOSURE OF INTERESTS IN OTHER ENTITIES
BASIS FOR CONCLUSIONS ON IFRS 12 DISCLOSURE OF INTERESTS IN OTHER ENTITIES
66.其他意見反饋者指出,主體在各類其他主體中的權益均可能產(chǎn)生相同的風險。因此,他們質疑,為什么應當要求主體提供有關其在未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中權益的風險信息,而不要求提供其在其他未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主體中權益的風險信息。
67.-些意見反饋者擔心,《征求意見稿第10號》中的建議將會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金融工具:披露》中的風險披露要求相重復!秶H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要求主體披露其持有的金融工具產(chǎn)生的風險的定性和定量信息。這些意見反饋者認為,《征求意見稿第10號》所建議的有關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已經(jīng)體現(xiàn)在已應用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中。
68.另外,一些意見反饋者不同意《征求意見稿第10號》的建議,他們懷疑理事會已經(jīng)將所建議的披露包括在“安全網(wǎng)”內(nèi),因為他們懷疑一些結構化主體可能不滿足《征求意見稿第10號》的合并標準,即使在他們看來合并是恰當?shù)摹?br> 69.在研究《征求意見稿第10號》的反饋意見時,理事會同意一些意見反饋者的觀點。這些意見反饋者強調(diào),披露有關未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的信息不能取代完善的合并要求。所建議的披露從未試圖彌補控制定義中的缺陷。《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記錄了理事會有關制定恰當和完善的合并標準的決議。相反,所建議的披露旨在用于補充合并標準,關注主體在結構化主體中的權益產(chǎn)生的風險,這些結構化主體因不受主體控制而難以合并在主體財務報表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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