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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體系構造研究
由于經濟法理論研究薄弱、經濟法立法分散以及經濟法本身具有的時代性和回應性特征,經濟法難以像民法一樣通過法典化的方式實現(xiàn)體系化構造,但這不代表經濟法就不需要實現(xiàn)體系化。經濟法實現(xiàn)體系化的方式可以采用主體經濟行為的開放式路徑,而不是采用法典化的封閉式路徑。其中,市場主體經濟行為和政府主體經濟行為可以成為經濟法體系構造的兩個支撐點,經濟行為法和經濟監(jiān)管法可以成為經濟法體系構造的兩個層面,從而形成市場規(guī)制法和政府規(guī)制法兩個基本內容,并可通過制定經濟法通則的形式予以確立,其不僅可以為后續(xù)競爭法、消費法、勞動法、金融法、財政法等具體子部門法的法典編纂提供法律依據(jù),也可以為市場規(guī)制法和政府規(guī)制法的細化提供立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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