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為學術專著,是國家社科基金西部項目司法改革背景下專利確權制度研究(項目編號:20XFX014)的研究成果。圖書首先對專利確權制度的基本范疇進行闡釋,其次對我國專利確權制度進行實證分析,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國知識產權司法改革的背景與要求,以及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私權、司法權、公權的分野,深入分析了專利確權的制度結構,最后對專利訴訟中司法確權的機制與司法改革背景下專利確權制度的現(xiàn)代化改進,提出了具體建議。
圖書基于專利確權制度的體系研究,力圖構建適合我國專利制度實踐和專利確權制度發(fā)展趨勢的內容框架。
一、研究背景
專利是一種重要的知識產權,關系科技進步與社會發(fā)展。它既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擁有的重要的財產,又是一種重要的社會資源。因此,合理的專利保護邊界,是分配社會科技資源的重要手段。必須控制專利質量,使得不符合專利授權條件的技術發(fā)明不能進入專利保護領域。專利質量控制,是授權機關的職責,也是專利爭議案件中,司法審判人員、當事人所關注的重要問題。由此衍生出的手段包括兩種,一是專利授權機關依據(jù)其行政權,重新審視已授權的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授權條件并作出專利授權與否的決定,這是專利質量控制的行政手段;二是在專利侵權訴訟的司法程序中,由當事人提起對訟爭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規(guī)定的授權條件的質疑,并在此過程中加以解決,這是專利質量控制的司法手段。
我國于1984年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1984年《專利法》),將專利申請受理、審查、授權的權力賦予國家專利行政部門。為控制專利質量,克服專利審查員的主觀局限性,專設無效宣告制度。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隸屬于原國家專利局,但以其自己的名義行使對已授權專利進行復審的權力 {}^{11} 。發(fā)起人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條件是不符合專利授權的條件如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實用性等但被錯誤授予了專利權,結論是宣告該專利權無效,且是"自始無效" {}^{12} 。
顯然,專利制度中的無效宣告程序,實際上起到了對已授權專利再次審查以控制專利質量的目的,這個過程是由質疑專利有效性的民事主體發(fā)起、參與并承受相關后果實現(xiàn)的。經過再次確認的專利,具有更高的可信度,效力更為穩(wěn)定,因此無效宣告程序又稱為專利確權程序。
在制度設計之初,考慮到發(fā)明專利的技術性較強,技術價值與經濟價值較大,當事人只能對發(fā)明專利的無效宣告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13} ;而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其技術方案與產品結構較為簡單明了,對其作出的無效宣告決定是終局性的 {}^{14} 。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知識產權協(xié)定》第32條規(guī)定:"對任何有關撤銷或宣布一專利無效的決定,應可進行司法審查 {}^{15} 。"為此,我國于2000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2000年《專利法》),規(guī)定當事人對三種專利類型的無效宣告決定,都可以提起無效訴訟的司法審查程序 {}^{16} 。由此,我國建立了完善的專利確權程序,并與國際社會接軌。
不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 {}^{11} ,對于無效訴訟,法院是按照行政訴訟的程序、模式、審理要求,僅對作出無效宣告決定的程序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不會對案涉專利的可專利性條件進行全面審查并作出專利有效或無效的判定。換言之,即使法院認為復審委的決定錯誤,也不能直接根據(jù)專利法的規(guī)定對專利作出效力維持或無效的裁判,只能撤銷復審委的決定,責令其重新作出決定。專利確權制度也由此產生訴訟拖延甚至循環(huán)訴訟等諸多阻礙技術創(chuàng)新的制度缺陷。
由于法院的司法審查并不能直接裁判專利的效力,因此我國的專利確權程序屬于"行政一元制",又稱"行政單軌制",這與國外多數(shù)國家的"行政一司法二元制"形成鮮明對比。"行政一元制"的諸多弊端有待改革。在我國司法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知識產權審判體制不斷完善的情況下,結合專利權的私屬性和民事主體平等、民事權利行使自愿等基本原則,賦予法院更多的直接裁判專利效力的權力,對于司法效率、利益平衡的實現(xiàn)以及行政訟累、程序煩瑣等問題的解決,具有裨益。
二、研究現(xiàn)狀
關于我國專利確權制度應如何改進,學術界和實務界進行了眾多研究與討論。有學者提出應借鑒國外的做法,賦予法院直接認定專利效力的司法權力 {}^{12} 。
一是主張直接賦予法院專利效力認定權。持此種觀點的學者有張耕(2005)1、朱理(2014)1、程永順(2009)3、崔立紅(2012)4、胡洪(2016)1、蔣華勝等(2018)1、楊斌(2020)1、徐棣楓等(2021)8、李明德(2018)9等,他們主張無論在專利無效訴訟中還是在專利侵權案件中,法院都應該享有直接認定專利權效力的權力,以高效率地解決民事主體之間關于專利權效力這一民事糾紛問題。
二是主張賦予法院專利效力認定權應當具備一定的前提條件。邰中林(2010)10、易繼明(2018)11、陳錦川(2015)12、郭禾(2016)13等持這種觀點。他們認為首先應重新定位專利復審委的角色,可以將其改造成準司法機構,其作出的無效宣告決定改性為準司法性質,審理無效宣告的程序改造為準司法程序。在此基礎上,當事人對無效宣告決定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訴的,由法院直接對專利效力所涉及的事實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
三是主張間接賦予法院專利效力認定權。張鵬(2014)、王虎(2016)、萬琦(2018)、羅東川(2019)、閆宇晨(2020)等持這種觀點。他們認為,現(xiàn)階段直接賦予法院專利效力認定權,條件還不成熟,也與我國四十多年來專利實踐及其積累的立法與司法經驗不符,他們建議引入專利無效抗辯制度,即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人有權向法院提出專利無效的抗辯,由法院對專利效力進行審查并作出判決。
但是也有相反的觀點,他們認為對專利確權模式進行改革并不能解決專利侵權訴訟久拖不決的問題。李揚(2012)認為"在我國暫時尚未具備采用美國賦予法院最終確認專利權效力做法條件"。董濤、王天星(2019)認為"由于改變二分法會對行政訴訟制度、專利法律制度帶來重大變化,因此,不宜在法理與實證分析都沒有充分支持的情況下進行結構性變動"。對此,毛吳、劉夏(2020)也認為"貿然實施專利無效制度結構性變動,將極大提升無效制度的整體成本,引發(fā)系統(tǒng)性風險"。易玲主張"專利無效判定行為是一種行政行為","在我國,由受理專利侵權案件的人民法院一并解決專利有效性問題的條件尚不成熟"。
目前,國際上有兩種運行模式,一是以專利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獨享專利效力認定權的單軌制模式;二是以專利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都享有專利效力認定權的雙軌制模式,不過,原來采用單軌制模式的國家,有向雙軌制融合的趨勢。美國屬于典型的雙軌制國家,其針對專利效力異議的審查程序包括行政程序和侵權訴訟中無效抗辯的司法程序,法院作為傳統(tǒng)的專利效力認定機構,可以直接解決訴訟過程中的效力問題,而行政機構專利和商標辦公室(PTO)負責專利審查和授予。2011年美國國會頒布《專利改革法案》后,大大增加了專利局的責任(包括增加新的裁決程序),新增"雙方重審"和"授權后重審"程序,重審程序相當于大陸法系國家的無效宣告程序。重審程序的啟動條件是要求申請人提出專利無效請求的證明程度達到50%!以(MISSING)上,從而過濾不了合理的請求,防止對專利程序的策略性運用。德國屬于典型的單軌制國家,其無效宣告程序不是由專利局負責,而是由專利法院的無效審理庭負責審理和決定。德國專利侵權訴訟一般由各地區(qū)的普通法院進行,但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當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專利無效抗辯,審理專利侵權訴訟的法院也不能對專利的效力直接進行審理,當事人只能向聯(lián)邦專利法院另行提起專利無效宣告。在日本,專利特許廳負責專利的申請、審查以及專利無效宣告等事項;任何人可以對已經授權的專利提起無效宣告的請求!度毡緦@ā返104條第3款規(guī)定了對專利的有效和無效的判斷委任給了專利局的無效宣告程序,而無效宣告決定并非最終決定,當事人還可以向東京高等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爭議。不過,為了加快專利侵權的認定,日本允許法院在必要的限度內,判斷專利是否具有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等內容,對明顯無效專利的效力進行認定。
概括來看,域外國家的專利確權機制在高效解決專利效力糾紛方面,具有優(yōu)勢,而且實行雙軌制是未來的發(fā)展趨勢。盡管德國實行的是單一制,但其無效宣告的主體具有準司法性質,能夠確保專利效力爭議解決機制的權威性、高效性和準確性。而美國實行的是行政和司法并軌而行的雙軌制,日本則實行的是以行政為主、司法為輔的模式,在處理專利效力爭議問題上凸顯法院的主導權。域外國家的實踐,可為我們改造專利確權制度提供有益的可參考方案。但我們有自己特殊的國情,四十多年的專利實踐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培養(yǎng)了一大批專利行政、司法人才,具備實行具有本土特色專利確權制度的技術基礎和人才物質條件。因此,我們應結合我國國情和經濟技術基礎,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探討我國專利確權制度改革方案。
三、研究思路
(一)研究的主要對象
以專利效力認定的模式、權力配置與內在程序協(xié)同為研究對象,具體包括:
1. 以現(xiàn)行專利確權程序為對象,研究專利行政部門的職責定位、無效宣告程序及其決定的法律屬性及其與無效訴訟程序的協(xié)同,梳理其現(xiàn)狀,分析其問題,探究其根源。
2. 以專利效力認定權為對象,研究專利效力認定權的理論性質、結構與類型,重點研究賦予審理無效訴訟的法院和審理專利侵權案件的法院專利效力認定權的可行性。
3. 以知識產權法院體系及其程序為對象,研究專利效力爭議解決機制的總體安排,重構專利行政訴訟法院(庭)、民事訴訟法院(庭)和專利上訴法院及其訴訟程序并使之協(xié)同。
(二) 研究的總體框架
以專利效力認定的動態(tài)過程為中心,構建專利效力認定權的理論模型,在解析專利效力認定權的內涵與外延、結構與類型、法律條件等基礎上,將研究主題劃分為專利效力行政認定權、司法審查權以及行政與司法協(xié)同機制三個層面,具體包括:
1. 在專利效力行政認定權層面,研究專利效力無效宣告決定權的法律性質及其與行政機關(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授權等職權的異同,研究專利無效宣告程序與專利權私權屬性的內在關聯(lián)性,重置專利行政部門的職能定位。
2. 在專利效力司法審查權層面,研究對無效宣告決定進行司法審查的性質、訴訟程序與管轄法院的改造;專利行政部門在司法審查程序中的角色定位;知識產權法院(法庭)直接作出效力認定的正當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即對專利確權機制的雙軌制改造。
3. 在行政與司法協(xié)同機制層面,研究專利侵權訴訟與專利無效宣告協(xié)同機制,建立快捷、有效的信息交換制度;專利侵權案件中法院直接作出專利權效力認定的正當性、必要性及可行性以及專利行政部門在法院技術事實查明過程中的作為等。
(三) 研究的基本思路
在確定研究目標與方案后,首先實證分析我國無效宣告的制度困境,包括收集、處理無效宣告案例,構建數(shù)據(jù)庫,進行案例數(shù)據(jù)與專利信息分析;其次構建專利效力認定權的理論模型,研究專利效力爭議的基本理論屬性,包括專利權的私權屬性、效力認定權的法律屬性、無效宣告程序及其司法審查的程序屬性等;再次結合實證與理論研究成果,重新配置專利效力認定權,研究將效力認定權賦予審理無效訴訟的法院和管轄專利侵權案件的法院的可行性、無效宣告決定后的司法審查程序改造成民事訴訟程序的可行性,以及研究技術事實查明機制等;最后匯總研究結果,設計專利效力爭議解決機制的具體方案,提出具體優(yōu)化我國專利法的立法建議。
(四)研究主要采取的方法
除采用一般的文獻研究、實證調查等方法外,主要運用以下具體研究方法:
1. 案例分析法。通過搜集、處理無效宣告案例,運用案例數(shù)據(jù)與專利信息分析法,分析專利效力爭議解決的效率。
2. 法比較學研究法。運用法比較學研究法,對域外專利效力爭議解決制度進行比較研究,從制度模式、演變進程、實施效果等方面進行對比分析,借鑒其經驗,并對改造方案進行驗證。
3. 協(xié)同研究法。運用系統(tǒng)論中的協(xié)同研究法,通過構建專利效力認定權理論模型,對現(xiàn)行無效宣告程序、無效訴訟程序、專利侵權訴訟案中被控侵權人的無效抗辯、專利技術事實查明機制等進行綜合考察,并以效率為目標,重構我國專利效力爭議解決機制。
(五)研究的創(chuàng)新點
1. 學術思想的特色與創(chuàng)新。對我國專利效力爭議解決機制進行系統(tǒng)檢視,重新定位效力認定權的屬性,并重置效力認定權的行使主體,既可以承接、回答我國專利確權制度的現(xiàn)實困境,又可以對當下建設知識產權法院(法庭)的探索進行及時驗證。
2. 學術觀點的特色與創(chuàng)新點。在具體的學術觀點上,將修正、深化有關專利確權機制的理論,突破傳統(tǒng)行政行為效力理論的羈絆,將專利行政部門從專利效力爭議的私人利益糾葛中解脫出來。就司法審查中的技術事實認定問題而言,可以提供一種帶有約束力的技術事實查明機制,豐富技術事實查明機制的理想類型,深化學界關于技術事實查明機制具體運作的理論。
3. 研究方法的特色和創(chuàng)新。在研究方法上,綜合多學科的研究法,交叉運用文獻調查、案例分析、制度比較學與協(xié)同研究法等方法,具有一定的創(chuàng)新性。
柳福東,廣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民商法學碩士生導師,擁有華中科技大學知識產權管理博士學位。他長期從事知識產權法、證券法等領域的研究與教學工作,指導的學位論文涉及中國區(qū)域商標制度協(xié)調、專利制度協(xié)調等方向。其學術著作《基于低碳發(fā)展的專利權結構創(chuàng)新研究》系統(tǒng)解析了專利權結構維度與低碳技術創(chuàng)新的交互作用機理,曾獲廣西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二等獎。2021年參與完成的涉東盟法律人才培養(yǎng)項目獲自治區(qū)級教學成果一等獎 。
導論·····001
第一章 專利確權制度的基本范疇·····010
第一節(jié) 專利確權制度的概念識別·····010
第二節(jié) 專利確權的主體·····023
第三節(jié) 專利確權的客體·····031
第四節(jié) 專利確權的程序·····039
第二章 專利確權制度的實證分析·····045
第一節(jié) 專利行政確權程序的實證分析·····045
第二節(jié) 專利司法確權程序的實證分析·····051
第三節(jié) 司法改革背景下專利確權制度的困境·····060
第三章 專利確權制度的理論基礎·····070
第一節(jié) 完全行政行為效力理論與專利確權制度·····070
第二節(jié) 有限行政行為效力理論與專利確權制度·····078
第三節(jié) 司法改革背景下專利確權制度的實踐·····084
第四章 專利行政確權機制·····090
第一節(jié) 專利行政確權的制度基礎·····090
第二節(jié) 專利無效宣告與專利無效訴訟的協(xié)調·····109
第三節(jié) 專利無效訴訟的規(guī)則構建·····115
第五章 專利司法確權機制·····121
第一節(jié) 民事司法確權的制度基礎·····122
第二節(jié) 民事司法確權的制度要素·····132
第三節(jié) 民事司法確權的規(guī)則構建·····138
第六章 專利技術事實查明機制·····145
第一節(jié) 技術事實查明機制運行機理·····145
第二節(jié) 技術調查官的釋明權·····154
第三節(jié) 外部行政查明機制構建機理·····160
第七章 專利確權制度的現(xiàn)代化改進·····167
第一節(jié) 改進專利確權制度的頂層設計·····167
第二節(jié) 完善專利確權制度的規(guī)則配置·····182
第三節(jié) 完善專利確權技術事實查明機制·····191
結語·····199
參考文獻·····202